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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8日,海關總署發布2021年第83號公告: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俄羅斯牛肉進口,詳情如下: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俄羅斯聯邦獸醫和植物衛生監督局關于中國從俄羅斯輸入牛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的規定,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俄羅斯牛肉進口。現將中國進口俄羅斯牛肉檢驗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件)。
特此公告。
中國進口俄羅斯牛肉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等。
(二)雙邊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俄羅斯聯邦獸醫和植物衛生監督局關于中國從俄羅斯輸入牛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允許進口的俄羅斯牛肉指屠宰時30月齡以下牛的冷凍或冰鮮的剔骨或帶骨骨骼肌【牛經宰殺、放血后除去毛、內臟、頭尾及四肢(腕及關節以下)】、可食用副產品【包括冷凍牛橫膈膜、冷凍牛蹄(去匣)、冷凍牛蹄筋、冷凍牛板筋、冷凍牛鞭】,及其未煉制的體脂肪。
絞肉、碎塊、機械分離肉、脊柱、頭骨及其它未提及的副產品不允許輸華。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牛肉的生產企業(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貯存企業)應設在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可的口蹄疫非免疫無疫區和牛結節性皮膚病無疫區,在俄羅斯官方的監督之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規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向中國出口牛肉的生產企業應當經中方注冊。未經注冊的牛肉生產企業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有關檢驗檢疫要求
(一)動物疫病管理。
1.俄羅斯境內沒有牛海綿狀腦病、小反芻獸疫、牛瘟、牛傳染性胸膜肺炎。
2.俄羅斯按照OIE要求實施瘋牛病監測及飼料禁令,并建立有效的追溯體系。
3.俄羅斯對口蹄疫實施區域化管理并獲得OIE認可。
4.俄羅斯按照OIE的推薦措施,對牛結節性皮膚病實施區域化管理。
(二)輸華牛肉的活牛須符合的條件。
1.出生、飼養并屠宰于OIE認可的俄羅斯口蹄疫非免疫無疫區以及牛結節性皮膚病無疫區,具有唯一身份標識,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長農場。
2.屠宰及運輸前,來自過去12個月內沒有從俄羅斯口蹄疫非免疫無疫區和牛結節性皮膚病無疫區以外的地區或國家引進過任何偶蹄類動物的農場。
3.來自于過去12個月內未發生過Q熱、結核病、副結核病、炭疽、牛病毒性腹瀉/粘膜病、布魯氏菌病(流產型)、牛囊蟲病和裂谷熱臨床病例的農場。
4.來自過去6個月未因發生中國、俄羅斯動物衛生法規及OIE列出的高度危險的動物疫病及傳染病而受到檢疫限制或監測的場所。
5.動物屠宰前至少在原農場飼養了3個月。
6.動物屠宰前至少14天沒有接種過炭疽活疫苗,屠宰前至少60天內沒有接種過牛結節性皮膚病疫苗。
7.從未飼喂過含有反芻動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飼料。
(三)運輸過程要求。
用于生產輸華牛肉的屠宰活牛,在運往屠宰場過程中和在屠宰場里,沒有接觸過:
1.其它種類動物;
2.不符合議定書要求規定的牛;
3.不滿足中方注冊要求生產企業生產的牛及其它動物。
(四)加工過程要求。
1.用于生產輸華牛肉的活牛從未使用過雙方禁止使用的獸藥和飼料添加劑。在中方批準的企業屠宰、加工和貯存。依照中國和俄羅斯的有關法律法規對用于生產輸華牛肉的牛實施宰前宰后檢查且結果合格。生產輸華牛肉時,未使用向腦腔內注射壓縮空氣或氣體的擊昏方法,也未對屠宰牛使用脊髓刺死法。
2.牛的胴體在屠宰后和分割前,在2℃以上溫度條件下至少預冷和熟化24小時,并保證相應時間內肉的中心溫度為2℃至4℃之間。胴體兩個背最長肌中間的pH值在6.0以下。
3.執行俄羅斯國家殘留監控計劃,證明產品中獸藥、農藥、重金屬、環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殘留(MRLs)不超過中國和俄羅斯國家法規規定的最高限量。
4.產品沒有被中國和俄羅斯法規規定的致病微生物污染。
5.在重大公共衛生疫病如新冠肺炎流行期間,企業按照有關國際標準開展疫情防控,定期對員工開展相關疫病檢測及免疫,制定必要的肉類安全防控措施,確保肉類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裝、貯存、運輸等全過程防控措施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6.俄方應向中方提供對輸華牛肉屠宰、分割、加工、貯存企業管理的法律法規、相關檢驗檢疫項目(包括監測項目、實驗室檢測方法和程序),檢驗檢疫合格標志等資料和信息。
7.向中國出口的牛肉不得與以下產品一起加工:
(1)其它種類動物產品;
(2)不符合議定書規定動物的產品;
(3)非本注冊企業的產品;
(4)非出口中國的產品。
(五)存放要求。
在存放牛肉的冷庫中,應設有存放輸華牛肉的專用區域并明顯標識。
五、證書要求
俄方負責向中國出口牛肉的檢驗檢疫工作,并出具獸醫衛生證書。向中國出口的每一集裝箱/批牛肉應至少隨附一份正本獸醫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和俄羅斯法律法規及議定書的有關規定。獸醫衛生證書用中文、俄文和英文寫成(填寫證書內容時,英文必填)。獸醫衛生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
六、包裝、貯存、運輸及標識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牛肉必須用符合中國和俄羅斯法規要求的全新材料包裝。牛肉內包裝上應以中英文標明品名、產地國、生產企業注冊編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英文標明產品名、產品的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生產企業注冊編號、生產批號、目的地(目的地必須標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日期(年/月/日)、保質期、貯存溫度等內容,加施(粘貼或印刷)官方檢驗檢疫標識。預包裝肉類產品還應符合中國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牛肉,從包裝、存放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中國和俄羅斯的相關衛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牛肉的貯存和運輸應在合適的溫度條件下進行,冷凍牛肉的中心溫度不應高于零下15℃,冰鮮牛肉的中心溫度介于0℃至4℃之間。輸華冰鮮真空或非真空包裝牛肉(不論有無氣調包裝),應符合中國和俄羅斯包裝衛生標準,出口商應確認保質期并在包裝上明確標識。輸華冰鮮真空包裝牛肉保質期不超過120天,輸華冰鮮非真空包裝牛肉保質期不超過14天。
貨物裝入集裝箱(海運或空運或陸路運輸)后,在俄羅斯官方監督下施加封識,封識號須在獸醫衛生證書中注明。運輸過程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七、其他要求
獲準輸華的可食用牛副產品應符合以下加工衛生要求:
(一)一般要求。
1.根據中國和俄羅斯的法律法規,本加工衛生要求所指的牛副產品均屬于人類可食用肉類產品的范圍。
2.俄羅斯已針對輸華產品建立了包括相關可食用牛副產品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3.輸華可食用牛副產品應來自已建立追溯系統的農場、屠宰場和加工廠,保證輸華可食用牛副產品可以追溯到來源地。
4.只有取得注冊的牛肉生產企業方可向中國出口可食用牛副產品,其牛副產品專用加工車間也須獲得中方認可。
5.輸華可食用牛副產品應接受俄羅斯國家殘留監測計劃監控。基于監測結果,俄方證明牛副產品不含危害人類健康的農獸藥、污染物等化學殘留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
6.所有輸華可食用牛副產品均應按照供人類食用肉類產品的方式和安全衛生要求進行加工、處理,建立相關可食用牛副產品的質量安全衛生控制體系(如HACCP體系)確保并符合要求。
(二)可食用牛副產品加工過程要求。
1.加工場所及設施設備要求。輸華可食用牛副產品應有獨立的加工車間或區域,與牛肉的加工相對隔離。加工車間或區域及其加工衛生條件應當符合中國和俄羅斯有關可食用肉類產品的衛生標準。加工車間的面積應與屠宰加工能力相適宜,設備設施應符合衛生要求,工藝布局應做到臟、凈分開,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各類輸華可食用牛副產品應設有專用的預冷設施、包裝間。蹄、尾加工處理間應設浸燙池和清洗機等設備。
2.人員衛生要求。生產加工企業應根據可食用牛副產品加工流程配備相應經過培訓的人員。肉類和可食用牛副產品加工區域的人員,以及潔凈度不同的各加工區域的人員,在未經過消毒及更換工作服等清潔程序前,不得相互串崗。
3.溫度要求。可食用牛副產品預冷設施溫度控制在0℃至4℃之間。加工分割間、包裝間的溫度應控制在12℃以下(不包括蹄、尾的燙洗車間);凍結間溫度應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貯存庫溫度應控制在零下18℃以下。可食用牛副產品凍結時間要求應與中國、俄羅斯及議定書中同品種可食用牛肉產品的規定保持一致。可食用內臟預冷后,其中心溫度應當保持3℃以下。設施清洗用熱水溫度不應低于40℃,設備消毒用熱水溫度不應低于82℃。運輸工具應符合衛生要求,并根據產品特點配置制冷、保溫設施。
4.加工后對產品的要求。可食用牛副產品在冷凍和包裝前需經過充分的清洗、修整,并確認其表面清潔,無病變組織、分泌物、傷斑、膿包、淋巴結,無糞污、膽污、其他異物(塑料、金屬、殘留飼料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可食用牛副產品不得與非食用產品在同一區域內加工。用于向中國出口的可食用牛副產品必須按產品種類單獨包裝,有專門區域存放并明顯標識。
5.生產過程衛生控制。生產加工企業應制定可食用牛副產品微生物監測計劃,保存記錄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監控數據,建立數據庫。可食用牛副產品生產過程的衛生控制應符合相關微生物指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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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進口資訊】中國允許進口俄羅斯符合檢驗檢疫要求的牛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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